农业是个生态产业,农村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,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,是乡村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最大优势。法律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一是落实国家生态保护政策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,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,建设美丽中国。法律规定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,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,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,绿化美化乡村环境,建设美丽乡村;实行耕地养护、修复、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,将国家生态保护政策制度化、法定化,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重要体现。
二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一定的成效,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5%,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连续4 年负增长。目前,治理农业面源污染还处在治存量、遏增量的关口。法律规定,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、生产清洁化、废弃物资源化、产业模式生态化,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农作物秸秆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,对超剂量、超范围使用农药、肥料等作出禁止性要求,为实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主要目标,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三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。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场硬仗,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事关广大农民福祉,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。目前城乡环境治理水平差距依然较大,垃圾围村、污水横流、粪污遍地等“脏乱差”现象在部分地区还比较突出。法律规定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,加强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等保护修复,开展荒漠化、石漠化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,持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,承载着亿万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。